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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009号原告: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松娣。委托代理人:胡铭心。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负责人:陈阿定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