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秀玲与被执行人桂林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玲,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林秀玲,女,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卓雄华、林绍敬,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林,男,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194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桂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566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