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一初字第0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汪万利与方密、周启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万利,方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1058-1号原告:汪万利,男,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方密,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周启家,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汪万利与被告方密、被告周启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方密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认为原告汪万利在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与医院存在医疗纠纷。若医院存在过错,则应向汪万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处理结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据此,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医疗纠纷至今未立案,且与本案属两个不同范畴,被告方密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中止审理情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方密要求中止审理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金雄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沁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