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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一初字第0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汪万利与方密、周启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万利,方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1058-1号原告:汪万利,男,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方密,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周启家,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汪万利与被告方密、被告周启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方密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认为原告汪万利在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与医院存在医疗纠纷。若医院存在过错,则应向汪万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处理结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据此,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医疗纠纷至今未立案,且与本案属两个不同范畴,被告方密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中止审理情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方密要求中止审理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金雄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沁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