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二华与黄昌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华,黄昌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283号原告李二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地松,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昌庆,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城河北路。负责人陶茂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中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华诉被告黄昌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华以与另案原告周效贵是同起事故的共同受害人,申请和周效贵一案合并审理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二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徐寿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