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孟某与安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安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593号原告孟某。被告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安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凡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红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