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系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海玲审判员 颜锦霞审判员 彭国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