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井海、李德茂等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海,李德茂,柴新浦,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秦皇岛港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初字第38号原告李井海。原告李德茂。原告柴新浦。委托代理人甄秀华。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95号。法定代表人张瑞书,市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华,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亚荣,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秦皇岛港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志,经理。原告李井海等诉秦皇岛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港法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属其管辖后移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井海、李德茂及柴新浦的委托代理人甄秀华,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玉华、王亚荣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秦皇岛港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交建里片区拥有合法房产。在房屋被依法征收前,被告于2011年6月28日向第三人秦皇岛港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秦籍国用(2011)第0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被告的发证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履行法定程序,请求依法予以撤销。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为推进城市发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把原告居住的交建里小区列入旧城改造项目,并重新规划。2006年7月,秦皇岛市国土局在《秦皇岛日报》发布了秦皇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告,公开出让交建里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2006年8月28日第三人秦皇岛港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伟圣房地产、万盛房地产联合竞拍,取得交建里小区争议土地使用权,秦皇岛市国土局与竞买人签订成交确认书。2006年10月1日秦皇岛市国土局与竞买人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1年5月9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作出收回交建里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2011年6月28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秦皇岛港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了秦籍国用2011第097号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因第三人秦皇岛港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兑现在限期内完税的承诺,2012年9月6日秦皇岛市国土局注销了秦籍国用2011第097号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原告认为被告于2011年6月28日向第三人秦皇岛港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秦籍国用(2011)第0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向第三人秦皇岛港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秦籍国用(2011)第0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于2012年9月6日被秦皇岛市国土局注销了。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秦籍国用(2011)第0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诉讼标的已不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井海、李德茂、柴新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 娟审判员 刘志高审判员 李朝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