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葛润杰与白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润杰,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财保11号申请人:葛润杰,女,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桦甸市桦郊乡永隆村火龙岭社。被申请人:白云,女,1985年9月8日生,汉族,住桦甸市夹矿住宅小区B19楼一单元901室。申请人葛润杰与被申请人白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车辆的车籍。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白云所有、登记在张生迁名下吉B98K**起亚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秀峰审判员 腾云飞审判员 孙 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