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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63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芒哈吐嘎查。被告刘某,男,44岁,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芒哈吐嘎查。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永 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