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63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芒哈吐嘎查。被告刘某,男,44岁,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芒哈吐嘎查。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永 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