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晓东与路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东,路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992号原告赵晓东,男。被告路霸,男。原告赵晓东诉被告路霸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赵晓东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东撤回对被告路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晓东承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