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知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江苏嘉加梦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与张树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嘉加梦寝饰用品有限公司,张树江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知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江苏嘉加梦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芙蓉村。法定代表人林忠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边国,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子煜,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江。委托代理人刘迎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嘉加梦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树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嘉加梦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树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嘉加梦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树江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嘉加梦寝饰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树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212.50元,由原告江苏嘉加梦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保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瞿元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