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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杭州珍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初炯、高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珍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初炯,高桂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654号原告杭州珍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峙山东路1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李红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冯春,浙江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初炯。被告高桂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珍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初炯、高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珍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初炯、高桂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珍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杭州珍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菁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阳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