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刑更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384号罪犯张其进,男,汉族,现年39岁,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三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日作出(2000)泸一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其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四年四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二○○六年九月、二○○八年十月、二○一一年一月、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次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其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06.7分,名列二分监区194人中第5名,二○一三年度、二○一四年上半年、二○一四年下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一三年度获监狱记功一次;二○一四年度被评为市局优秀运动员、获监狱级记功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其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其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审判员 姚春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信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