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92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被告王某,女,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书面通知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少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