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德惠市万宝灌区管理处与孙敬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万宝灌区管理处,孙敬民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56号原告德惠市万宝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轶伦,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赵凤举,该管理处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忠海,该管理处会计。被告孙敬民,男,43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万宝灌区管理处诉被告孙敬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惠市万宝灌区管理处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敬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惠市万宝灌区管理处撤回对被告孙敬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送达费28.00元由原告承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84.00元。代理审判员 祝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