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友福、陆俊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江友福,陆俊保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民初4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朋,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友福。被告:陆俊保。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古井公司)与被告江友福、陆俊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尘、张朋,被告江友福、陆俊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井公司诉称:古井贡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古井贡酒既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品牌价值。江友福、陆俊保因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被判处刑罚。其中,生产并销售假冒古井“原浆献礼”386瓶,价值17980元,生产但未销售假冒古井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4212瓶“原浆献礼”、336瓶“原浆5年”和4瓶“原浆8年”。古井公司认为,江友福、陆俊保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支付因本案支出的费用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江友福辩称:侵权是事实,但对起诉数额有异议,其无能力赔偿。请求依法判决。陆俊保辩称:对侵权无异议,但现在没有能力赔偿。请求依法判决。古井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江友福、陆俊保发表了质证意见:1、古井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古井公司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2、注册商标权证及相关品牌证书公证书,证明被侵权产品已经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产品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客户美誉度。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狮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江友福、陆俊保实施了侵害古井公司商标注册权的行为,并被人民法院处以刑罚的事实。4、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证明古井公司为处理本案支出了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开支。江友福、陆俊保对该证据不持异议。江友福、陆俊保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古井公司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第7417861号、第7196668号、第719667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均为古井公司,该商标为“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文字+图形、“古井贡酒原浆5年”文字+图形和“古井贡酒原浆8年”文字+图形。商标均被核定用于第33类果酒、葡萄酒、酒等,有效期限均为201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查明,江友福自2012年底在铜陵市收购古井、种子等品牌空酒瓶,在合肥购买假包装材料,并购进散装白酒,伙同陆俊保生产假冒古井原浆献礼、5年、8年、迎驾等品牌假酒,分别销售给个人和商店,销售金额38960元。后又在两处出租屋存放生产的假酒,价值1366865元。该二人因此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江友福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陆俊保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古井公司以江友福、陆俊保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另查明:古井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3000元。本院认为:古井公司作为注册号为第7417861号、第7196668号、第7196674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古井贡酒原浆5年”、“古井贡酒原浆8年”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该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制止他人假冒及擅自使用的权利。江友福、陆俊保未经古井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古井贡酒原浆5年”、“古井贡酒原浆8年”白酒,其行为侵害了古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江友福、陆俊保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因此给古井公司造成的损失。对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参酌江友福、陆俊保侵权时间及情节,并结合古井公司“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古井贡酒原浆5年”、“古井贡酒原浆8年”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及维权支出的客观情况等因素,确定江友福赔偿古井公司人民币400000元(含维权支出),陆俊保对其中的240000(含维权支出)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江友福、陆俊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二、江友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陆俊保对其中的2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70元,由江友福、陆俊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亮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人民陪审员 孙玉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