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常州华阳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正晨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阳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江阴市正晨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750号原告常州华阳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丁香路53号。法定代表人岳其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璞,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阴市正晨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山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李海英,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华阳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正晨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正晨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华阳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华阳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正晨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6元,本院减半收取3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华阳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岑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