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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娄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54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娄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娄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娄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娄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胡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