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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娟与被告吴吉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娟,吴吉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486号原告王文娟,女。被告吴吉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娟与被告吴吉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王文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文娟负担,退还原告王文娟150元。审判员 张 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