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某某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8年7月26日生,汉族,某某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无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3月17立案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执行10296.97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对剩余款项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