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彬与牛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彬,牛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161号原告:田彬,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牛硕,男,28岁,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彬诉被告牛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彬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彬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田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