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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彬与牛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彬,牛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161号原告:田彬,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牛硕,男,28岁,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彬诉被告牛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彬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彬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田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