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曹文国与李军、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国,李军,涂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00437号原告曹文国,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军。被告涂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国诉被告李军、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国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国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曹文国负担。审判员 周香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