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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与王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王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797号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修,江苏建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辉,江苏建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宇容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苏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