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5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吴平烟、李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吴平烟,李小红,陕西大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40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号。负责人:王毅,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立洁,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洪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吴平烟。被告:李小红。被告:陕西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平烟,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吴平烟、李小红、陕西大有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4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3170元。审 判 长 孟元元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