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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红光与姜民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光,姜民主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6民初327号原告:周红光。委托代理人:胡丽玉,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民主。原告周红光诉被告姜民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红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丽玉、被告姜民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合伙承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6000元条据的事实清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民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红光欠款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民主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甘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