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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与刘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刘爱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新4221民初346号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负责人:李智勇。委托代理人:滕光明,系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萍,女,1965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额敏县。本��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与被告刘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斐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农资款42320元,支付利息1421.95元,逾期利息6094.08元及代理费3000元,共计52836.03元。现查明:2015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自2015年11月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八承担占用资金利息。限定2015年12月5日前还清欠款,否则,按每天万分之十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如不按照协议履行,由此引起诉讼,原告所产生的诉讼费、委托律师的代理费(代理费按照律师收费标准,由原告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为依据)由被告承担。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爱萍于2016年4月10日前给付被告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农资款42320元,支付利息6000元及代理费3000元,共计51320元。二、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投递费130元,合计690元[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预交],由被告刘爱萍承担[此费用被告刘爱萍于2016年4月10日前给付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斐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