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崔小社河北丽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河北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4号原告崔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河北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小社负担。审 判 长 姜 蕾人民陪审员 梁增兵人民陪审员 张香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夏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