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财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卫平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卫平,郭军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38-1号申请人南卫平,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军余,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陕0125民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郭军余驾驶的陕A219**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郭军余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219**号���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颖乔审判员 高晓青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娟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