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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财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卫平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卫平,郭军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38-1号申请人南卫平,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军余,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陕0125民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郭军余驾驶的陕A219**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郭军余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219**号���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颖乔审判员  高晓青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娟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