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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沂源县东里镇教育体育管理办公室,杜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特7号申请人:沂源县东里镇教育体育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沂源县东里镇政府驻地。委托代理人:梅玉亮。申请人:杜某。法定代理人杜中国。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齐元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2月1日经沂源县东里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东里教体办支付江润锡住院治疗等费用、后续治疗费用、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费用,共计42000.00元。二、此次处理作为一次性处理,双方���行协议完毕后,双方都不得反悔。双方不得再干扰沂源县东里镇教育体育管理办公室的正常工作、教学秩序。三、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后,教体办一次性将余款20000.00元交至司法所,经司法确认后,由杜中国将赔款取回。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