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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64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慈溪圣骑士典当有限公司与周根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圣骑士典当有限公司,周根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417-3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圣骑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康鑫梵石花园)。法定代表人:黄红专,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根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6417-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了被执行人周根焕名下一辆牌号为浙B的汽车。2016年3月7日,买受人范鑫林(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0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487-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对被执行人周根焕名下一辆牌号为浙B的汽车的首轮查封,轮候查封一并失效;二、被执行人周根焕名下一辆牌号为浙B的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范鑫林所有(浙B的汽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范鑫林);三、买受人范鑫林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