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与李春旺、陈洪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李春旺,陈洪娟,杨志军,崔洪英,王叶文,崔洪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5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工农大街93号。法定代表人王泽旭,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国富,职员。被告李春旺,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1。被告陈洪娟,女,180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李春旺之妻。被告杨志军,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被告崔洪英,女,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杨志军之妻。被告王叶文,男,165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被告崔洪琴,女,1961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王叶文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诉被告李春旺、陈洪娟、杨志军、崔洪英、王叶文、崔洪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