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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凌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233号原告凌某。委托代理人徐海燕,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曾用名许进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