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凌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233号原告凌某。委托代理人徐海燕,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曾用名许进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