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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侯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559号原告:侯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尚彬,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苗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营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