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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季强生与周廷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强生,周廷秀,季春忠,刘素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9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季强生,男,汉族,1933年9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季丽云,女,汉族,1957年12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廷秀,女,汉族,1930年5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甘玉英,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季春忠,男,汉族,1956年7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一审被告刘素安,男,汉族,1956年4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季强生因与被申请人周廷秀及一审被告季春忠、刘素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强生申请再审称:其与刘素安发生纠纷是因为刘素安负责管理的房屋长期漏水且怠于解决,季强生也是80多岁的老人,不可能突然抓住刘素安并对刘素安实施踢打,原审中相关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疑点和不合常理之处,证人证言不应当被采信。周廷秀对于摔倒的过程始终不能明确描述,不能排除是周廷秀自身原因摔倒的可能。综上,原审法院未采纳其答辩意见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周廷秀提交意见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是季强生将周廷秀撞倒受伤。请求驳回季强生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廷秀在自家门口被撞致伤,原审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确认季强生在处理相邻问题中未能采取正确、合理的方式,情绪冲动并拉扯刘素安,经季春忠劝阻后又撞倒周廷秀,导致周廷秀受伤,判令季强生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季强生对此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季强生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季强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强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缪 丹审判员 王兰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