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4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天恒业主委员会与钟飞时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留县天恒业主委员会,钟飞,时亚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4民初550号原告:巩留县天恒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沙德尔,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钟飞,男,汉族,现住新疆巩留县。被告:时亚丽,女,汉族,现住新疆巩留县。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恒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钟飞、时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巩留县天恒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留县天恒业主委员会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自行和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留县天恒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莲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靠撒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