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铁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会宁县新堡子黄河啤酒糖酒经销部诉被告会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白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宁县新堡子黄河啤酒糖酒经销部,会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白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兰铁行初字第31号原告会宁县新堡子黄河啤酒糖酒经销部,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郭城驿镇新堡子北大街。负责人靳巧婕,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西河沿***号。委托代理人蒲森,男,系该经销部员工,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南咀村蒲园社114号。被告会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董清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彦龙,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包继鸿,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胡梓寿,该局局长。原告会宁县新堡子黄河啤酒糖酒经销部诉被告会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白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8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会宁县新堡子黄河啤酒糖酒经销部以行政机关的处罚虽然较重,但并不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宁县新堡子黄河啤酒糖酒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会宁县新堡子黄河啤酒糖酒经销部负担25元。审 判 长 张新权代理审判员 李志霞代理审判员 汤玉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敬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