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水娟与徐胜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72号申请人孙水娟与被执行人徐胜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杭富调确字第41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水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5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款14463.75元,执行费252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0号310室房屋已设立抵押,本案无益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徐胜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程序终结申请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益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权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