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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贾莉、耿忠厚等与刘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07号原告:贾莉,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44。原告:耿忠厚,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44。委托代理人:张琼,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盼,女,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公民身份号码×××6545。本院审理原告贾莉、耿忠厚诉被告刘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莉、耿忠厚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莉、耿忠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贾莉、耿忠厚负担。审 判 长  吴 杰人民陪审员  徐媛媛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