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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平申请执行赵建华、周文品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赵建华,周文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5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杨平,女。被执行人赵建华,男。被申请人周文品,女。申请执行人杨平与被执行人赵建华、周文品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平于2016年3月17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5执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金忠审判员  韩继坤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