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与余国毅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余国毅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014号原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6号。法定代表人:任小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茁原,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思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国毅,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国毅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国毅83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殷涛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百姓之春18栋1单元11层1号、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硚字第××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余国毅银行存款8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余国毅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案外人殷涛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百姓之春18栋1单元11层1号、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硚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梦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