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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高玉南与修玉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南,修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南,住所地靖宇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修玉春,地址靖宇县。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高玉南申请修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确字第11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修玉春应支付申请人高玉南案款283000.0元,承担执行费4145.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修玉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靖执字第5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