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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左业全与郭月勤物权保护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业全,郭月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业全,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祥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月勤,女,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阳军,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永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左业华,男,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郭月勤丈夫。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左业全与被上诉人郭月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左业全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左业全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业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左业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罗卫平代理审判员  林文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