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财执字第00008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与费文彬没收财产拍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文彬,张恒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刑财执字第00008号附2号被执行人费文彬,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第三人张恒彪。关于被告人费文彬犯受贿罪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告人费文彬的财产刑。该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民执字第00167号执行裁定,指令本院执行该院作出的(2014)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110号关于被执行人费文彬的财产刑一案。本院接受指定后,依法予以立案执行。经查,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扣押了被执行人费文彬以张恒彪的名义购买的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6号1幢38-1房屋一套。现费文彬财产刑执行一案,尚有人民币127.9万元未追缴执行到案。为了便于追缴没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费文彬以张恒彪名义购买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6号1幢38-1房屋一套(103房地证2013字第14673号,房屋建筑面积339.59平方米)进行司法处置(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谭瑞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