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卢翠雄、唐海涛等与顾志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翠雄,唐海涛,顾志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605民初4143号原告:卢翠雄,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巫作荣,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海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顾志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翠雄、唐海涛与被告顾志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顾志容同意返还股金分红款1451914.42元予原告卢翠雄、唐海涛。二、因两原告现感情不和,故两原告一致同意,股金分红款1451914.42元暂由法院封存,待双方就婚姻事宜协商一致后,由双方再共同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书予以处理。三、被告顾志容同意协助两原告办理上述第二项款项分配事宜。四、本案受理费1077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75.4元(原告卢翠雄已预交),由两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展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