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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安徽金玉轩酒店有限公司与当涂县鑫灿晨时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玉轩酒店有限公司,当涂县鑫灿晨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706号原告:安徽金玉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王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当涂县鑫灿晨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董事长。原告安徽金玉轩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玉轩公司)诉被告当涂县鑫灿晨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灿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欣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玉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灿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玉轩公司诉称:2015年4月17日至19日,鑫灿晨公司在金玉轩公司丽景温泉度假酒店姑孰厅召开会议,期间使用34间客房住宿,17日、18日中餐、晚餐均在金玉轩公司消费,该次会议住宿、餐饮及会议厅使用共消费18845元。2016年6月1日,经对账,鑫灿晨公司欠付消费款18845元。故诉请判令:1.被告鑫灿晨公司支付消费款18845元,及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648元,合计194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鑫灿晨公司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至19日,鑫灿晨公司在金玉轩公司住宿、餐饮,并召开会议,共消费18845元。2015年6月1日,经对账,鑫灿晨公司确认共欠金玉轩公司消费款18845元。上述事实,有金玉轩公司陈述;其递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信息,账单,客户往来账确认函;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玉轩公司向鑫灿晨公司提供住宿、餐饮及会议服务,鑫灿晨公司应当按约给付相应价款。逾期不付,应属违约。故对金玉轩公司诉请鑫灿晨公司支付消费款188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648元,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当涂县鑫灿晨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金玉轩酒店有限公司消费款188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648元,合计19493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元,由被告当涂县鑫灿晨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晓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