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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吴洪会诉胡金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599号原告吴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胡某某,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麻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