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袁恩群与翁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恩群,翁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96号原告:袁恩群,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翁志刚,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长虹大道98号,组织机构代码:85931142-6。负责人:陈顺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恩群诉被告翁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翁志刚已支付车辆维修费、原告诉讼目的已大道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恩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恩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袁恩群负担。审 判 长 章 鸿人民陪审员 王晓毛人民陪审员 李熙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