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良与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栗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28号原告:张良,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栗峰,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原告张良与被告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良于2016年3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