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钱银军与恩施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银军,恩施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978号原告钱银军,男,生于1965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恩施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46号。组织机构代码:72829492-9。法定代表人田宏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银军诉被告恩施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认为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送本院处理不妥,现已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