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周文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文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苏1291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平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一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电子秤2个、冰壶3个、白色手机1部及自封袋、锡纸若干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文平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文平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文平撤回上诉。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291刑初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军生代理审判员 徐 佼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雪晨 百度搜索“”